发布日期:2006-10-12 22:10:15 完美世界游戏官方网站/
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
合成纤维长丝及变形丝回潮率
试 验 方 法
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moisture
regain in Synthetic filament and
textured yarns by oven-drying
UDC 677.4.014
/.016
GB 6503-86
1 适用范围
本方法适用于合成纤维(涤纶、锦纶)长丝及变形丝箱内热称回潮率的测定和箱外冷称回潮率的测定。但不适用于含挥发油剂较大的试样。
2 定义
2.1 回潮率
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纺织材料的含湿量。以试样的湿重与于重的差数对厂重的百分率表示。
2.2 湿重
纺织材料含有水分时的重量。
2.3 干重
纺织材料经一定方法除去水分后的重量。用烘箱法测定回潮率时,以恒重作为于重。
2.4 恒重
纺织材料试样经过烘干处理,相隔一定时间,前后两次称重差异不超过规定范围时的重量。本标准规定每隔10min称量一次,前后二次称量重量差异不超过后一次称量的0.05%。
2.5 箱内热称
纺织材料试样在烘箱内烘除水份后,用箱上附装的天平称取箱内试样的重量。
2.6 箱外冷称
纺织材料试样在烘箱内烘除水分后,置于器皿中密闭再移入千燥器内冷却,取出称重。
3 原理
试样称重后,置于105±2℃的烘箱内烘除水分至恒重,试样的湿重与厂重的差数与千重之比所得百分数,表示试样的回潮率。
4 仪器设备
4.1 烘箱
附有天乎的箱内称重设备和恒温控制装置的热风式烘箱。
4.2 天平
a. 最大称量200g、分度值10mg。用于箱内热称测定试样湿重。
b. 最大称量200g、分度值1 mg。用于箱外冷称测定试样湿重和于重。
4.3试样容器
盛放试样,应为密封不吸湿的容器。
4.4 称量盒
用于箱外冷称测试,密闭性好,重量已知。
4.5 干燥器
通用。
5试验大气条件
5.1 标准试验条件按GB 6529—86《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》所规定。
5.2 锦纶长丝及变形丝在非标准状态下试验;可用式(1)、(2)进行修正,修正值见表1。
烘干重量修正值C=0.5(1—6.48×10-4e·rh)%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修正后的烘干重量Cl=G· (1+C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式中:e——进入烘箱的空气饱和蒸汽压力,Pa5
rh——进入烘箱的空气相对湿度;
G——未修正时的烘干重量。
表1 锦纶长丝及变形丝烘厂重量修正值C
烘干重量修正值C=(1.2447-0.2436rh-3.5×10-5e)%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3)
修正后的烘干重量G1 = G(1+e)
6 取样
表2 涤纶长丝及变形丝烘干重量修正值C
rh,% t,℃ |
41~50 |
51~60 |
61~70 |
71~80 |
81~90 |
11~15 |
0.0008 |
0.0006 |
- |
- |
- |
16~20 |
0.0006 |
- |
- |
- |
- |
21~25 |
- |
- |
- |
- |
-0.0006 |
26~30 |
- |
- |
-0.0005 |
-0.0007 |
-0.0009 |
31~35 |
- |
-0.0007 |
-0.0009 |
-0.0011 |
-0.0014 |
6.1 取样方法
取样方法按GB 6502—86《合成纤维长丝及变形丝的取样方法》 中规定的取样方法与试验次数或有关各方面商定的办法进行
6.2 取样要求
取样后应迅速放入密封的试样容器中,取样后应及时称重,时间最迟不超过取样后24h。
7 试验程序
7.1 箱内热称程序
7.1.1 称取试样30g以上,准确到0.01g。
7.1.2 开启烘箱电源总开关和分源、升温开关并调整到105+2~C,然后关闭分源开关。
7.].3 将试样放入烘篮内,烘60min后开始称重。以后每隔10min称量一次,烘至恒重。称重须在关闭电源后约3min进行。
7.2 箱外冷称程序
7.2.1 取试样1.0g以上,放人称量盒一起称重,准确到0.001g。
7.2.2 烘箱升温调整到105±2℃。
7.2.3 将已装试样的称量盒放入烘箱,打开称量盒盖,将试样烘至90min后迅速盖上称量盖移入厂燥器,冷却至室温后称重。称重前应瞬时打开盒盖再盖上。
8 计算
8.1 试样回潮率
根据烘箱室的温度查表确定C值,算出Cl。
Go—G1
G1
式中:Ri——试样回潮率,%;
Go——试样湿重,g;
G1——试样十:重,g。
8.2 平均回潮率
ΣRi
n
式中:R——平均回潮率,%:
n——试样数。
8.3 数字修约
回潮率计算至小数后三位,修约至二位。数字修约按GB 1.1—8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》附录C规定。
9 试验报告
试验报告应写明生产厂、品名、规格、批号、件数、日期、试样回潮率及平均回潮率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提出,由上海市化学纤维工业公司归口。
本标准由青岛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泰、张玉英、吴仕双。
服务热线:0513-85516624
传真:0513-85521945
E-mail:nt315@126.com